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新疆、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吉林、内蒙、甘肃、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交纳问题的请示》(开行发[2003]78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继续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4月30日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
2.国家开发银行长沙分行
3.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
4.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5.国家开发银行福州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
7.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
8.国家开发银行海口分行
9.国家开发银行杭州分行
10. 国家开发银行合肥分行
11.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12.国家开发银行济南分行
13.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
14.国家开发银行兰州分行
15.国家开发银行南京分行
16.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
17.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
18.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
19.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
20.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
21.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
22.国家开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23.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
24.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
25.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
26.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
27.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
28.国家开发银行贵阳分行
29.国家开发银行南昌分行
30.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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