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4-12-3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4年12月3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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