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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2年度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管理费收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2]56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15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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