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规定,在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在以后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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