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4]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处于拓展市场和提升企业形象的特殊时期,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支持企业可持续增长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在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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