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四川、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华泰证字[2003]78号),申请由总公司在江苏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江苏省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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