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重庆、河北、山东、陕西、山西、云南、辽宁、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重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的天津船舶工业公司、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天津船舶工业公司(19户企业名单见附件)、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9户企业名单见附件)、重庆船舶工业公司(1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大连船舶工业公司(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武汉船舶工业公司(2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在天津市、陕西省西安市、云南省昆明市、重庆市、辽宁省大连市、湖北省武汉市合并缴纳。
各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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