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陕西、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所属的上海、西安、济南分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所属的上海、西安、济南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所属的上海、西安、济南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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