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继续统一汇缴企业所得税的报告》(东证资财字[2003]23号)。经研究,现对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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