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贵州、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车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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