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财税〔2008〕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税前列支各类损失的请示》(建总报[2004]22号)。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来文及所附材料反映,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发生了4笔(项)呆账损失,其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0600000元、美元158708525.86元、港币 26785265.80元、日元39亿元。在申请的4笔呆账损失中,前一笔是因对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贷款而产生的;后三笔是因中国光大银行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与其资金纠纷而产生的。鉴于该行申请的4笔呆账损失均已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核销,因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准予其作为2003年度的呆账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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