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财税〔2008〕1号)。
北京、天津、湖南、云南、陕西、贵州、广西、辽宁、湖北、江苏、河南、内蒙古、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取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天工财[2003]5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45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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