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财税〔2008〕1号)。
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北、贵州、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1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02月18日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区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351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208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62 江苏省常州市
中国南车集团四方机车车辆厂 346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214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32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40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75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54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57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68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52 湖北省襄樊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120 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90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66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110 贵州省贵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110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45 江苏省常州市
合 计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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