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2003]运股财字第318/2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02月02日
附件: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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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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