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湖北、浙江、吉林、广东、山东、江苏、山西、云南、湖南、贵州、河北、海南、黑龙江、福建、四川、河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海通证券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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