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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