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南、广西、江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省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所属西部地区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宁夏、陕西、青海、新疆、西藏、甘肃分公司,按照省级分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照省级分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投资管理(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30日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分公司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原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长沙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南昌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南宁市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口市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市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阳市
1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
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银川市
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市
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宁市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
1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拉萨市
2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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