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近接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我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万联证发[2002]92号)。现对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广东省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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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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