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湖北、辽宁、四川、广东、福建、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华泰证字[2002]140号)。经研究,现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江苏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江苏省内营业部按应纳所得税额15%的比例实行就地预交;省外各营业部按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实行就地预交。
二、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24日
附件: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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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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