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浙江、广东、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18日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2 中化建防水材料公司 北京
3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
4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 北京
5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6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杭州
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广州
8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供销公司 北京
9 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 南阳
10 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北京
11 中国无机材料科技实业集团公司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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