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变更企业所得税入库科目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152号)收悉。文中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外字[2000]16号,以下称16号文),中央外贸企业1999年1月1日后以“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收入科目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返还给原纳税企业,但由于2001年以前中央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均是按所在行业系统的所得税科目缴纳入库,因而需要将以前年度已按行业系统科目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变更为“国有外资企业所得税”科目才能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符合财政部16号文第三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中央外贸(工贸)企业以前年度已按行业系统科目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变更为“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但申请变更科目的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对证明材料要严格审核,对未能提交证明材料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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