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新疆、北京、上海、海南、湖北、辽宁、广西、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宏源证券办字[2002]091号)。经研究,现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新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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