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变更国家电力公司所得税汇缴成员单位的函》(国电财[2001]43号)。关于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及东北公司所属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东北公司、南方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88号)中明确,现对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新设立的国电东北公司长春超高压局等5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新设立的国电东北公司长春超高压局、国电东北公司哈尔滨超高压局、国电东北公司齐齐哈尔滨超高压局、国电东北公司沈阳超高压局、国电东北公司锦州超高压局等5个单位,为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的内部核算单位,由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东北公司暂不执行国税发〔2001〕13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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