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根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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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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