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企业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1996年,根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已经明确: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你省企业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符合上述规定,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 财外字〔2000〕106号 财政部关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河北公司财务关系下放地方财务指标预算基数划转的通知
下一篇: 财外字〔2000〕138号 财政部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河北公司财务关系下放地方及财务指标预算基划转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