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办理1999年度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管理费事宜。望你局本着必要、合理的原则,在1000万元范围内核批具体数额或标准,并同时抄报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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