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兵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北京北方精密机械厂、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所属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分别由总厂、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总厂、公司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7月15日
附件:兵器工业集团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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