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3-01-01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福建、湖南、广东、江苏、浙江、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结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上海、杭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额的15%比例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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