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2-2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为推动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苏州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内、外资企业的开展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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