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河北、辽宁、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海南、云南、黑龙江、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2]11号),请求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6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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