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7年3月16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湖北、辽宁、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天同证字[2002]19号)。现对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山东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4月4日
附件: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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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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