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缴”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八条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确认处理问题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两个月内开具证明,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六、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
七、关于就地预交所得税问题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得税。如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它适当方法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八、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是对汇总(合并)纳税制度、就地监管办法的发展和完善,原对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制定的各项征收管理和监管制度,如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申报表签字盖章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仍继续贯彻执行。
九、2002年企业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调整成员企业范围和就地预交比例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3月18日
上一篇: 财税〔200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税函〔2002〕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8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12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14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12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6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55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4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3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70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5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39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67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85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6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4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8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124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9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7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6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68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