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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的请示》(中车财函[2001]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404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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