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申请继续实行由总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进出银财发[2001]447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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