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黑龙江、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该集团199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是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3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大兴安岭林业部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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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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