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关于请求协调解决1996年度所得税有关问题及1997年度所得税缴纳问题的请示》(中航油[1997]1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正处于改革过程中,以及该总公司和所属公司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由总公司汇总在北京缴纳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在纳税检查时,可根据该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纳税完税证明,对其所属企业1996年度已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就地补缴,以避免重复纳税;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从1997年度起,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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