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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由直属公司分摊管理费用的报告》(黑金财计字[1997]第33号)。经审核,同意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1996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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