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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关于请予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司办字[1996]3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2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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