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2-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年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除本文重新规定及另有规定者外,仍继续按国税发〔1994〕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14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东北电力集团、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三、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其他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集资电厂,其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避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按集资电厂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红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电力工业部直属于企业(包括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的境外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96号)的具体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工程总公司以及该部直属工业、物资总公司等向所属企业(含电力公司、电厂、供电局)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具体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实行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厂、供电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的规定,加强监督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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