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2-2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你省在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实行按安置待业人员定额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这是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法规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法规予以纠正。
请你局将纠正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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