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四川、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湖南、广东、海南、陕西、湖北、北京、上海、新疆、西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深圳、沈阳市税务局:
近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求统一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按照国税发〔1994〕027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现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的核心企业,其资产100%控股的36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八五”期间统一由集团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集团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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