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644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节能环保汽车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环保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消费者购买目录中的产品可以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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