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答记者问
1.问:为什么要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请谈谈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艰巨。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对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由于资源匮乏,我国从1993年由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并已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石油进口国,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目前已接近60%。寻找石油资源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我国单位gdp石油消耗和机动车每百公里油耗都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水平。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耗油量急剧增加,燃油污染也日益严重。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主要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一些地区以臭氧、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我国相当一部分城市受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的严重雾霾天气困扰,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既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应抓住当前较为宽松的能源供需环境,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而且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1994年以来消费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税率结构不尽合理、调节力度不够充分等问题逐渐显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需要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高端消费产品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同时,适应生产和消费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从征税范围中剔除。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成品油等部分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2.问: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为什么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要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等消费税和停征有关基金?
答:此次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着重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停征有关基金和将不宜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予以取消,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政策调整措施,增强消费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节能环保的作用。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二是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三是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产品的消费税,是适应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予以取消的政策调整措施。主要考虑:一是小排量摩托车已经成为县以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主要代步工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二是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三是国家已从2000年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其他含铅汽油产销量极少,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因此,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3.问: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哪些减税降费措施?
答: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精准调控,进一步加大了结构性减税力度,连续出台了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增加“营改增”试点行业、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减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加大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力度、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扩大启运港退税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实施普遍性降费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部门还将按照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出台实施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等税收政策。
4.问: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会造成油价上涨吗?
答:近期国际市场油价震荡下行,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国内汽、柴油价格可有所降低。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与应降价金额相当,因此,国内油价不会上涨,也不会降低。我国汽、柴油消费税是价内税,这次消费税税额调整将计入成品油价格;其中,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5.问:调整前后,我国成品油税负与国际比较处于什么水平?
答:一般而言,成品油税负水平一般是用成品油流转税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的比重来衡量的。成品油税负水平取决于多种因素,是与各国的资源禀赋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保护要求等相适应的。从国际上看,欧盟等发达国家油品的税负较重,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56%和50%,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的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42%和30%,韩国的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52%和43%。我国成品油含税零售价格中包括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水平后,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高至34%和31%,对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会增加一些税负,但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与周边一些国家相比也偏低。这一税负水平是与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相适应的。
6.问:为什么在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同时,提高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答:此次在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同时,也相应提高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主要考虑:一方面,石脑油、溶剂油等油品同属于石油制品,从调节资源类产品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角度考虑,应同时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其他成品油,特别是石脑油油品组成成分与汽油相近,经过简单加工,便可变为汽、柴油,如果不相应提高上述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将会造成较大的税率差异,可能冲击正常的油品市场秩序,出现偷税逃税等问题。另外,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
7.问: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是否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贴?
答:2006年国家建立了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机制。2009年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上述补贴机制。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国家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在保障民生的同时,积极发挥价格机制的市场调节作用,继续落实和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政策,支持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8.问: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将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二是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资金。
9.问:为保障此次政策的平稳实施,税务部门将做好哪些征管与服务工作?
答:由于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临近纳税申报期,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涉税事项,税务总局就此做出了过渡性安排,相应调整了纳税申报表单和征管系统,确保纳税人能顺利申报。同时,还将通过门户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及征管事项的宣传解读工作。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及时了解纳税人需求,回应纳税人关切,并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辅导和培训,帮助纳税人熟悉政策规定、掌握操作流程、确保政策实施平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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