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5-05-10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5年5月10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现对5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1个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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