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9-03-18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9年3月18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海神黄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佐料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4]1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的规定,“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灿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黄酒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因此,佐料产品虽然没有使用“黄酒”这一称谓,但从其原料和工艺来看仍属于黄酒类产品,应予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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