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卷烟厂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及新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深国税发〔2003〕103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现对深圳卷烟厂生产的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
深圳卷烟厂红金特美思 25×(64+20)全包装28.28
深圳卷烟厂好日子 25×(64+20)全包装27.59
深圳卷烟厂好日子 25×(59+25)硬盒翻盖34.48
深圳卷烟厂好日子(精品16支)25×(59+25)硬盒翻盖49.75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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