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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2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车辆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文到之日已经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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