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重庆烟草工业公司等2户企业生产的12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重庆烟草龙凤呈祥25*(64+20)45元/条
(200支)
硬盒翻盖(下同)工业公司精品宏声25*(64+20)25元/条
硬盒翻盖
金佛山25*(64+20)17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25*(64+20)19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25*(64+20)19元/条
全包装
珍品红岩25*(64+20)32.5元/条
硬盒翻盖
精品红岩25*(64+20)21.4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山城25*(64+20)21元/条
硬盒翻盖
经典红岩25*(64+20)28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山城25*(64+20)12元/条
硬盒翻盖黔江卷烟厂朝天门25*(64+20)29元/条
硬盒翻盖
天友25*(64+20)12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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