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义等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烟草工业企业产品税负结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前,国家对卷烟征收产品税,规定对甲、乙、丙、丁、戊五级卷烟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甲、乙级为60%,丙级为56%,丁级为50%,戊级为32%。1994年国家对卷烟改征消费税时,考虑到:1、卷烟为限制性消费品,消费税应体现对所有卷烟产品限制消费的原则;2、以价格水平为依据划分税目并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在价格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且经常变化的情况下,不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筹集收入的职能;3、过细地划分税目并规定差别税率,不仅使税制复杂,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管。因此,现行消费税条例将卷烟产品只划分为甲、乙两类,并规定分别适用45%、40%的税率(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通过4年多的运行实践表明,尽管现行消费税制度还不尽完善,但基本上适应我国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发挥了消费税调节产业结构、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对于个别中低档卷烟企业如张家口卷烟厂的生产经营困难问题,据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该类企业应立足于自身,采取加强管理、挖潜改造、减员增效等措施,争取早日摆脱困境。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68551636
财政部
1998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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