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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6月09日
• 财税〔2015〕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 酒类包装物押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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